(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陷害、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如有违纪,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被检举、控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