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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受理范围

1、纪检机关受理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党纪的问题。
2、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信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陷害、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如有违纪,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被检举、控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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