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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为什么不执行中央文件 |
| 编号 |
10020900356 |
写信时间 |
2010-02-10 00:33 |
| 内容 |
去年国务院,人劳保障部下达文件,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里为什么不把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列入解决范围?我们走访了市医保中心,负责人的解释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几千人,市里财力不足。走访了劳动局,分管副局长说,请示了上级。可我们查阅了人劳保障部和省人劳保障厅的文件,并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办。希望市里完整,准确,忠实执行中央,省里文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关系建瓯几千曾经含泪签下“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国营工啊!据可靠消息:顺昌四,五千退休人员已全部解决。我市何时解决?请市长为民做主。 |
| 事件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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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地点 |
本市 |
| 事件时间 |
2010-02-10 00:00 |
诉求类型 |
劳动人事 |
| 写信人姓名 |
陈金海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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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意见 |
呈陈副市长阅示。 2010-02-10 08:44:45 |
| 领导批示意见 |
请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010-02-20 09:13:05 |
| 部门办理意见 |
陈金海同志反映的“市里为什么不把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列入(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解决范围?”问题,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察厅和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2009]6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意见所指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为:截止2009年6月30日(包含30日,下同)前,依法破产的或经企业隶属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含自收自支企业管理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包含按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或疾病等原因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的精神,在企业关闭破产后在市劳动就业中心退休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不属于闽人社[2009]60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范畴。
在市劳动就业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大部分已通过参加大病统筹方式参加了医疗保险,解决了病有所医的问题。陈金海本人也可通过补缴大病统筹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参加医疗保险。我局已约陈金海先生当面向其作了详细的解释工作。
2010-02-23 10:33:05 我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一致。2010-02-25 15:58:39 |
| 回复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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